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7民初370号
原告:南京光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阳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烟台海阳市、核电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明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光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阳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光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光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光亚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8元,减半收取计2474元,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南京光亚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修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