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山东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81民初2762号
原告:济南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田忠启,经理。
被告:山东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侯清涛,经理。
原告济南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30元,由原告济南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