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7140号
原告:西安拓建仿古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15E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东方泰洋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80287645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拓建仿古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泰洋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拓建仿古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在庭外就结算事宜达成一致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西安拓建仿古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发现双方有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拓建仿古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351元,由原告西安拓建仿古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