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02执1616号
申请执行人:**中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申请执行人**中天电子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月21日受理。2021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本院(2020)甘050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件款5053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66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账户,督促被执行人还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天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502执16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