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执保174号
申请人北京华清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庆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文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华清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华清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华清创展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申请人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在乌海银行乌达支行处的存款313016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亚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