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11执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与被执行人临洮县聚能苗木有限公司、甘肃省临洮县森源苗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经通知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7月2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不超过110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俊杰
审判员 魏永红
审判员 白 耿
书记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