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11执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与被执行人临洮县聚能苗木有限公司、甘肃省临洮县森源苗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临洮县聚能苗木有限公司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贷款本金9299932.88元及截止2018年3月21日利息166639.47元,共计9466572.35元,共计9466572.35元,2018年3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125%计算至还清之日。***、***就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临洮县聚能苗木有限公司追偿。二、若临洮县聚能苗木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借款,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有权就甘肃省临洮县森源苗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位于临洮县洮阳镇文峰北路以东3幢2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临房权证总字第34747号商铺(建筑面积1856.07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息9466572.3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甘肃省临洮县森源苗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临洮县聚能苗木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78066元,由临洮县聚能苗木有限公司负担,甘肃省临洮县森源苗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费75123元,由临洮县聚能苗木有限公司、甘肃省临洮县森源苗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2018年7月20日,转让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受让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等财产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交双方签订的信甘-B-2020-002号债务重组合同,被执行人已经按照达成的债务重组合同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执行申请书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予以解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申请对(2018)甘1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财付通支付公司账户等财产的冻结措施。
三、如被执行人不按双方已达成的债务重组合同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俊杰
审判员 魏永红
审判员 白 耿
书记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