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森源苗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临洮县森源苗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洮县新添镇机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甘11民终1035号
上诉人甘肃省临洮县森源苗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洮县新添镇机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洮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4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洮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4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洮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省临洮县森源苗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蓝俊虎 审判员  李建林 审判员  XX悌
书记员  韦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