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4民初4665号
原告:甘肃省临洮县森源苗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临洮县洮阳镇文峰北路以东森源苗木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719041778M。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住临洮县。
原告甘肃省临洮县森源苗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甘肃省临洮县森源苗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省临洮县森源苗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8元,减半收取计1639元,由甘肃省临洮县森源苗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师亚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晓菊
书记员 田宴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