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唯版(济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甘肃天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5820号
原告:唯版(济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翠都国际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W。
法定代表人:韩会玲,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吕复勇,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社会信用代码:×××38N。
法定代表人:孙文博。
原告唯版(济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唯版(济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唯版(济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唯版(济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唯版(济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前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