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1942号
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东路12号三层E357。
法定代表人:代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镔,******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天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翟 婷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