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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嘉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天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02民初3402号 原告:大连嘉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19号2108室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4月8日生,大连嘉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甘肃天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大连嘉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大连嘉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大连嘉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嘉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大连嘉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