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旭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旭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民初3043号 原告:安徽旭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与习友路东北角香御公馆****。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旭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帆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旭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本院院长审批,本案延长审限6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旭帆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2.***、淘宝公司共同赔偿旭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3.***、淘宝公司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庭审中,旭帆公司申请撤回对淘宝公司的诉请。事实与理由:旭帆公司于2016年9月8日自主开发完成EasyNVR流媒体服务器软件[简称EasyNVR]V1.0软件,并于2017年7月11日登记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著登字第1944537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为EasyNVR流媒体服务器软件[简称EasyNVR]V1.0,著作权人旭帆公司。旭帆公司调查发现,***未经许可,擅自通过非法破解手段,故意避开或破坏旭帆公司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并通过淘宝公司电子商务“闲鱼”平台开设网店,对外销售侵犯旭帆公司EasyNVR软件著作权的盗版软件产品,并大肆宣传其销售的盗版软件即可“全模块,无用户限制,永久使用”,***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旭帆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淘宝公司作为淘宝网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采取必要手段保护合法著作权人的权益,淘宝公司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与***构成共同侵权。 ***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淘宝公司辩称,1.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商,它的法律定位是提供网络服务,并非商品的销售方,平台上所发布的商品是由注册会员自行发布,也应由注册会员对发布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2.平台在会员注册时,已经要求注册会员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并且平台在本案中已经向原告披露了卖家的真实性身份信息已经尽到了法定义务。3.平台为权利人设置了维权渠道,权利人可以通过维权渠道向平台进行投诉,并且平台也针对侵权的会员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断开链接、删除链接、产品下架等。4.本案涉及的卖家是在闲鱼平台上的会员,该平台是一个二手交易平台,卖家的身份也可能是普通的消费者。目前该卖家虽然卖了原告方的软件,但也无法判定是否为正版或者盗版。5.本案的链接已经删除,在接到投诉信息后,平台也已经通知卖家。6.闲鱼平台为二手置换交易平台,销售的产品均为二手产品,被告淘宝公司并非销售商,原告主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但除著作权登记证书外并未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因此,淘宝公司无法判定其举报的商品是否为侵权。综上,淘宝公司在收到原告关于涉案产品的知识产权投诉后,即将投诉转交给销售方,并及时删除了相关侵权产品的链接,已经尽到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11日,国家版权局向旭帆公司颁发软著登字第1944537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为EasyNVR流媒体服务器软件[简称EasyNVR]V1.0,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9月8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6年9月2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旭帆公司在其网站×××.com销售上述EasyNVR软件,软件安装包允许用户免费下载并试用,但安装后须输入激活码才能有一定使用期限和通道数。 2019年5月6日,旭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入www.easynvr.com网站,下载EasyNVR软件并以管理员的身份运行后,登陆http://192.168.2.203:10800网站查看,显示软件版本为EasyNVR/v3.3,授权信息为:授权时间剩余期限2天,通道数16。2019年5月10日,旭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入“淘宝”手机应用,点击名称为“EasyNVR永久授权”的闲鱼链接,显示价格500元,宝贝详情处显示版本为EasyNVR/v3.3、授权信息为永久授权、通道数为9999个的网页截图,留言处显示若干买家和卖家的对话。购买该链接宝贝一个,支付500元。与卖家“***的聊天记录显示,根据买家提供的window系统机器码,卖家“***算出注册码并通过百度云盘发送给买家,卖家“***还向买家提供了自己的微信。同日,旭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再次以管理员的身份运行2019年5月6日下载的EasyNVR软件后,登陆http://192.168.2.203:10800网站查看,显示软件版本为EasyNVR/v3.3,授权信息为:授权时间剩余期限0天,通道数16。进入百度网盘,提取卖家“***发送的注册码,将该注册码复制到授权信息项下提交激活码处的方框内,点击提交后显示授权信息发生变化,变为:授权时间为永久授权、通道数9999个。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皖合衡公证字第2056、2057、2058号公证书。 为证明***销售的注册码数量,旭帆公司提供了与***进行电话沟通的视频证据,通话内容其中一段为:问“这买的人多吗”,***回复“有几个吧”。 另查明,旭帆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与案外人广州睿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EasyNVR采购合同》,约定旭帆公司为广州睿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运行环境为Windows64位X86架构、通道数为1000个、授权时间为永久的EasyNVR软件激活码一个,合同价款68904元。同日,旭帆公司向广州睿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再查明,淘宝公司系淘宝网站经营者,获准经营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相关信息和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信息。其与用户签订的《淘宝服务平台协议》就注册与账户、、平台服务和地位、服务使用规范、授权、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制、赔偿、法律适用及管辖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并要求用户承诺不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信息。根据淘宝公司提供的注册信息,卖家“***为本案被告***。庭审中,旭帆公司确认涉案链接已经删除。 又查明,旭帆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用11000元,并委托律师出庭代理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9)皖合衡公证字第2056、2057、2058号公证书、视频、《EasyNVR采购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旭帆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EasyNVRV1.0版本软件的著作权人为旭帆公司,同时,涉案EasyNVR/v3.3软件下载自旭帆公司官网,***、淘宝公司均未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反证据,故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旭帆公司是涉案EasyNVR/v3.3版本软件的著作权人,有权就侵犯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享有本案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通过淘宝闲鱼平台,根据他人发送的window系统机器码计算注册码并销售该注册码,网络用户使用该注册码即可在未购买官方激活码的情况下,激活涉案计算机软件,获得永久授权和数量较多的通道数,***以此获取相应利益。***上述行为属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侵害了旭帆公司对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旭帆公司当庭撤回对淘宝公司的所有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对淘宝公司是否侵权及其责任认定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害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旭帆公司主张以其实际损失为赔偿计算依据,并为此提供了与***通话的视频证据以证明涉案侵权注册码的销售数量。对此,本院认为,结合视频及在案其他证据并无法确认涉案侵权注册码的实际销售数量,且该侵权注册码的实际销售数量与旭帆公司销售数量的减少之间不存在等同关系。故本院将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用途、市场影响、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软件注册码的价格等相关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销售的侵权注册码售价500元/个;2.旭帆公司向案外人广州睿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运行环境为Windows64位X86架构、通道数为1000个、授权时间为永久的EasyNVR软件激活码一个,售价68904元;3.使用涉案侵权注册码激活涉案软件后,软件授权信息变更为永久授权、通道数9999个;4.旭帆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一定公证费用和诉讼代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安徽旭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EasyNVR/v3.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旭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旭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被告***负担3010元,由原告安徽旭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90元。 原告安徽旭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并向最高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