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循环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商洛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1026执854号 陕西循环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商洛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循环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洛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21)西证执字第9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商洛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循环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循环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521448.57元;代偿资金占用费5361.93元(自代偿之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按代偿人民币4021448.57按照年化24%计算);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代偿人民币3521448.57元计算)至代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化24%计算)、公证费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商洛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三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由商洛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陕西循环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转账3654082.64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循环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收到案件执行款,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案件执行费37619元,被执行人商洛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缴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6执85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