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易视康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知民初54号
原告:潍坊市易视康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商洛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潍坊市易视康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洛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5年5月13日,原告潍坊市易视康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市易视康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坊市易视康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