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银衢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静海区银衢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执160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银衢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良王庄乡津静线4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天津市静海区银衢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故事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8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055元,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卡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4145元,已扣划,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证券、投资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通过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暂时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相法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