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执160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银衢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良王庄乡津静线(S110)4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天津市静海区银衢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静海区银衢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我院作出的(2021)津0118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1031.4元。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余额甚微,已冻结。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牌照号为冀A××**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已委托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系统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本院委托无极县人民法院对***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无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在该地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故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示明其可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时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债权21031.4元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8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相法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