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2民初1806号
原告:***,女,194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原告:王**,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原告:王大勇,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原告:王小勇,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立新,阜康市水磨沟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康市杰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康市阳光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辉,新疆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王大勇、王小勇与被告阜康市杰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王**、王大勇、王小勇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王大勇、王小勇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王大勇、王小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5元,由原告***、王**、王大勇、王小勇负担。
审判员 王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