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02民初528号
原告:***,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阜康市杰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受理原告***与被告阜康市杰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翌伦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