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杰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阜康市杰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02民初528号 原告:***,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阜康市杰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受理原告***与被告阜康市杰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翌伦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