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2871号
原告:陕西睿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达文,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乔,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东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梆子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睿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东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陕西睿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东恒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睿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睿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睿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林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