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1025执保2号
申请人:***,1962年6月7日生,男,住镇安县。
被申请人:陕西东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
本院在办理***与陕西东恒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陕1025民初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东恒实业有限公司账户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东恒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XXXX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账号:XXX)的存款以350,000元为限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1025执保2号执行案件部分保全完毕,于2022年1月24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