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恒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嘉汇石业有限公司、陕西东恒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1025民初1207号 原告:山东嘉汇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食品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东恒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梆子市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2月11日生,汉族,系陕西东恒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嘉汇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东恒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山东嘉汇石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的,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嘉汇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7元,减半收取计1094元,由原告山东嘉汇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