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环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14551号
申请人:西安环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李梦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宁,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巧艳,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翠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环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环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陕西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0275.78元的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连带赔偿责任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陕西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0275.78元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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