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保全人安康鑫泰一生物环保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902执保142号 陕西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康鑫泰一生物环保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康鑫泰一生物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陕0902民初181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相关等价值财产3299652.8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存款可供执行,对被申请人安康鑫泰一生物环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进行限额冻结3299652.81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902执保14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6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