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靖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泰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未执字第004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4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泰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洪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泰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的未劳人仲案字(2015)43号裁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61311.14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所依据的未劳人仲案字(2015)43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4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贺诚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