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0)陕0112民初18974号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07671222U。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泉芳,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靖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公园中央小区2号楼1单元2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71508227J。
法定代表人:李**英。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靖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4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1352元,剩余1352元由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理 李 雪
书 记 员 赵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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