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81民初5934号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靖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靖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网上提交立案,本院于当日登记立案并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孝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