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龙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22执恢7号
***、陕西龙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龙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22民初14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龙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89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922执恢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1月13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