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阴县兴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陕西龙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22执631号
汉阴县兴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陕西龙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兴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龙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陕西龙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22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730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1722.5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汉阴县兴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作出情况说明称陕西龙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在其向法院申请执行之前全部将案款给付完毕,因双方沟通不到位导致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实际本案案款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22执63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0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