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龙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2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人,现住石泉县。
被执行人:陕西龙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泉县。
法定代表人:刘宏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啟钰,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龙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龙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已履行),剩余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于2021年12月15日前全部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费5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922执842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刚
审判员 金述林
审判员 姚佩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