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2执恢320号
陕西明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明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109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陕西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75298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