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初1485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
被告:张坤红,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被告:陕西玉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韩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坤红、陕西玉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坤红下落不明,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由原告预交公告费,现因原告不交纳公告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香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
书 记 员 任 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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