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正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民初1453号之一 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真实的意思表示下有权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合理的处分,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0元,减半收取11900元,由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