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3执33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中志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南路西段二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陈某,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
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志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03民初8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50450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陈某车辆1台,经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不动产登记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1504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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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曹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