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3执332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中志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南路西段二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陈某,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志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陕AYS7**号车辆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名下陕AYS7**号车辆一台,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