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6民初11441号 原告:***,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身份证号:421XXXXXXX********。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系陕西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班组分包责任书),原告负责中南上悦城DK1项目(一标段)7、8、9#楼户内及公区、物业用房及公建配套用房精装修工程的油漆涂料施工。被告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转包人,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系分包人,原告系实际施工人。施工过程中,被告与总包方发生矛盾,导致原告无法继续施工,后就已完成的工程量,原告与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了对账,共欠原告556495.20元,期间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了原告人工工资30余万元,尚欠23万余元。后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由二被告承担。2022年7月28日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12264.2元及利息(在起诉之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226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情况属实,与原告是劳务关系,与被告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涉案工程的工程款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了278364.92元,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113900元,共计支付了392264.92元,认为其公司已经付超了,不再欠付原告款项。 被告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所依据的是与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结算,应当由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向原告给付相关费用的责任,被告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仅及于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且关于原告的施工情况,其公司并不知情,另被告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人,将部分劳务工程和合法分包至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双方已经就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字确认,并已超付工程款,付款责任已经履行完毕。综上,要求驳回原告对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中南上悦城一期精装修工程的7、8、9#楼劳务施工承包给乙方实施,承包方式为采用包工、***、包机具、保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质保施工等方式。2020年9月30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方、甲方)签订了《班组分包责任书(油漆)(适用包工工程)》约定:工程名称:中南上悦城DK1项目(一标段)7、8、9#楼户内及公区、物业用房及公建配套用房精装修工程,工程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咸新区XX城XX路以东,太安路以西,征和九路以南,征和六路以北,工程内容:中南上悦城DK1项目(一标段)7、8、9#楼户内及公区、物业用房及公建配套用房精装修工程的油漆涂料施工,承包范围:包括7#、8#、9#楼,为洋房东西户(共6个单元),总装修面积约12300㎡,共100户。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及本合同《工程计价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工程承包方式: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包干。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0年10月10日(具体以甲方开工指令为准),竣工日期:2020年12月31日(具体以甲方要求为准)。合同价款暂定约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具体金额以结算为准,详见本合同清单附件。结算方式:施工图纸范围呢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结算金额=实际工程量(清单内由计算规则)*综合包干单价+其他变更签证+签工·未施工/减少项目-扣款;乙方负担本工程产生的税金、规费、工伤保险费等一切费用。本和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在工程所在地保险公司购买民工工伤保险、以甲方公司名义购买,如果乙方不按时购买,甲方代买保险,按1.2倍保险费收取乙方费用。进度款支付与结算:双方签订合同后,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达到合同验收标准,可按实际工程完成数量分期支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委托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付,之后从工程款中等额扣除。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出具了结算单工程总价款为556495.2元,有负责人签字。后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支付了391264.92元工程款,剩余165230.28元未付。双方因剩余工程款支付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要求诉称内容。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二被告则坚持其辩称意见,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案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班组分包责任书(油漆)(适用包工工程)、结算清单、付款凭证、代付凭证、银行回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班组分包责任书(油漆)(适用包工工程)》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对应的工程价款。经核算,原告与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结算的合同价款为556495.2元,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391264.92元工程款,尚欠165230.28元未付。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65230.2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65230.2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6月17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承担1146元,由被告陕西腾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3604元,被告承担的款项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