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103民初6754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东路22号推广站办公楼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女,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媛,***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奈山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西奈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西奈山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1、**支付装修工程款20336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6400元,共计289768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3日,西奈山公司与**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西安市XX公馆E-1903室、1904室、1908室、1008室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西奈山进行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西奈山公司包工及全部材料;合同总价款40万元;工程期限75日,从2017年7月5日至2017年9月18日;施工方案委托西奈山公司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并就工程变更、工期延误、质量标准、工程验收和保养、违约责任等进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向西奈山公司交付了首次工程款14万元,西奈山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即行装修施工。当装修工程进行至木瓦工结束时.即为双方约定中期支付工程款60%时,**提出异议称装修不符合其要求,并未达到付款条件等,拒付中期工程款,西奈山公司经多次沟通按照**要求变更装修方案另行施工,**又分两次支付了工程款8万元,其余应付工程款16万元拖延未付。待2017年9月工程完工,**又以各种借口拖延验收。至今,工程已完工5个多月,被告应付原告合同工程款除原来合同约定18万元之外,施工过程中应**要求,西奈山公司多次变更施工方案,增加费用抵扣掉裁减项目后,**应再支付西奈山公司工程款203368元。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支付合同工程造价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被告(反诉原告)**就本诉的答辩称:1、其不存在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是行为,而是由于西奈山公司一直延误工期,木瓦工尚未完成施工,装修项目至今仍未竣工验收,中期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2、在XX公馆装修施工工程中,既有增项也有减项,增项工程款为10235元,减项工程款为79987元,需结合工程增减内容重新核算。3、其并未违约,西奈山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额明显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同时,被告(反诉原告)**提出反诉诉讼请求:l、西奈山公司向**支付从2017年9月18日至实际竣工验收之日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每日以合同工程造价的l‰计算,截止2018年6月11日反诉前,逾期交工的违约金为106400元);2、西奈山公司向***还己付工程款220000元;3、西奈山公司向**返还装修房屋相关物品(钥匙、水电煤气卡、洗手盆和马桶五金配件、电气相关说明书、采购发票等);4、反诉费由被告西奈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与西奈山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第6项约定:工程期限75日,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5日到2017年9月18日。而该装修工程至今尚未完成施工,因而一直没有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约定: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西奈山公司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西奈山公司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l‰的违约金。合同约定的交工日期为2017年9月18日,而至今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已构成严重违约,故**主张逾期交工的违约金。同时,西奈山公司在装修施工中存在甲醛严重超标,严重违约,**有权依据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西奈山公司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因治理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按工程造价金额l‰支付违约金;室内空气质量治理仍不达标的,西奈山公司退回**合同的工程全部价款等,西奈山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西奈山公司在装修项目检测出甲醛超标后至今一直置之不理,综合治理的时限已严重超期,现西奈山公司应全额退还已付工程款22万元。另装修施工期间被告西奈山公司一直持有装修房屋钥匙、水电煤气卡、洗手盆和马桶五金配件、电气相关说明书、采购发票等,一直没有交还**,现要求其一并返还。
原告(反诉被告)西奈山公司就反诉答辩称,实际施工中的工程确有延误大概两周时间,其原因系**不及时支付进度款。后西奈山公司垫资完工后,**一直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予竣工验收。对**所称甲醛超标没有依据。对西奈山公司持有水电卡钥匙等一节,因装修期间的使用的是装修钥匙,不影响后期的使用。关于采购发票,按照合同约定西奈山公司是包工包料,采购的时候没有开具发票,不存在返还。要求驳回**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日西奈山公司与**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将西安市XX公馆E-1903室、1904室、1908室、1008室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西奈山进行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西奈山公司包工及全部材料;合同总价款40万元;工程期限75日,从2017年7月5日至2017年9月18日;施工方案委托西奈山公司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付款方式为:首期35%即14万元支付于开工前,中期60%即24万元支付于木瓦工完,尾款5%即2万元支付于验收后顺延四个月;另对工程变更、工期延误、质量标准、工程验收和保养、违约责任等进了约定。**于2017年4月25日、7月2日、7月12日分次付款共计14万元作为首期。后**称木瓦工未完,拒绝支付中期款。后经协调于9月16日支付8万元,余款未付。西奈山公司主张,2017年11月底,涉诉房屋装修完毕,**拒绝收房并支付剩余款项。**对此予以否认,但现**已实际占有使用涉诉房屋,并对房屋内饰进行了装饰使用。
双方认可2017年11月27日西奈山公司设计师向**发送的现场变更单对涉诉房屋装修最终增减的统计。装饰装修部分增项合计10235元,减项合计79987元。合同约定装修押金由西奈山公司垫付1.2万元,该笔款项实际由**缴纳并取得押金票据。
庭审中,西奈山公司申请对涉案装饰装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因鉴定资料不全退回。**申请对工程中合格部分与不合格部分、甲醛指标等进行鉴定,因未缴纳鉴定费用或不具备鉴定条件退回。
以上事实有经原、被告质证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收款收据、现场变更单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涉及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的2017年11月27日变更单载明的装饰装修增减项目及核算价格。**主张涉诉房屋装修工程至今未完成,但其已实际接受使用涉诉房屋,视为其已验收,且约定的尾款延期时间已届满,**应依约支付剩余款项为:400000元(合同价)-140000元(首期)-80000(中期)-79987元(减项合计)+10235元(增项合计)=110248元。**反诉所称的马桶品牌一节,因双方在补充合同中约定,“依据报价,在允许条件下马桶更换为TOTO”,该约定系附条件约定,且条件约定不明,故本院对**此反诉主张不予支付。对**反诉称甲醛超标一节,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西奈山公司本诉诉请及**反诉诉请中涉及的违约金一节,本院认为,**提供的两份2017年11月27日变更单,其中一份变更单中有违约金及装修押金的记载,其他部分金额一致。西奈山公司确有延误工期、返工等违约行为,**也存在迟延支付、变更方案、迟延收房等违约行为,双方违约行为互为因果,另合同约定违约金均明显过高,本院酌定双方违约行为及违约金相互折抵,本院对本诉及反诉中违约金部分均不予支持。对装修押金,合同约定由西奈山公司缴纳,实际由**缴纳,**可持票据进行前往收款单位退款,不存在在应付金额中扣减的情况。**主张的质量不合格部分应予扣减一节,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反诉请求中涉及的物品返还一节,西奈山公司辩称现持有涉诉的四套房屋的水电卡共八张及净水系统礼品卡一张,无其他票据等,同意**支付尾款时退还前述卡片。对西奈山此辩称,本院予以确认。对**诉请中涉及的其他票据等,因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一、被告(反诉原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110248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涉诉的四套房屋的水电卡共八张及净水系统礼品卡一张;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诉讼费5647元,反诉诉讼费309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共计4372.5元,由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3元,**负担3079.5元。(此款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2823.5元,**预交1549元,**在支付上述款项时支付西安西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