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兆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兆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洪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终11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69号锦园新世纪花园社区商务会所四楼10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庆,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兆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海荣翡翠国际城3幢2单元26层22601室。
法定代表人:韩新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洪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道办事处凤城三路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干,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镐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胡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士斌,男,1964年3月8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西安市莲湖区。
上诉人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兆恒建筑工程公司、陕西洪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天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5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13元,减半收取13806.5元,由上诉人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敏
审判员 张如领
审判员 岳新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