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兆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西安兆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31265

申请执行人陕西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兆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兆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431民初524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约定:一、被告西安兆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148393.78元(20181231日前支付574196.89元,于2019331日前支付574196.89元);二、若被告西安兆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从支付期限届满之日以未付款为基数,按月息1.5%支付违约金;三、本案诉讼费13560.50元由被告西安兆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1231日前随第一笔本金一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7121元,减半收取13560.50元,由被告西安兆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约定到期后,被执行人西安兆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21日履行案件款150000元,之后再未履行本案。2019722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标的998939.78元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兆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一、根据(2018)陕0431民初524号民事调解书,并结合乙方的付款情况,截止2019731日,乙方还拖欠甲方本金998393.78元、违约金57446.38元、诉讼费13560.50元,共计1069400.60元。二、经双方协商,同意将甲方在其他项目中拖欠乙方的安装费41500元从乙方欠款本金中予以抵扣,并给予乙方两个月的免息期,由乙方将剩余欠款1027900.60元及从2019101日起以未付本金计算的违约金分期支付给甲方,具体支付方式为:12019830日前支付20万元;220191231日前支付剩余本金756893.78元、前期违约金57446.38元、诉讼费13560.50元,以及以756893.78元为基数从2019101日起按月息1.5%计算的违约金。三、执行费由乙方直接向法院缴纳。四、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持本协议在武功县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和解手续,中止对乙方的强制执行。若乙方有任一笔款项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则甲方可立即申请法院按原调解书恢复强制执行。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向武功法院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4312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长白党辉

  员张雅团

人民陪审员方智勇

                          0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