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兆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89号 申请人:西安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784015XXX。 法定代表人:韩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U7MXXXX。 法定代表人:邓X。 西安XXXX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X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9994.27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1月16日,申请人以对被申请人的账户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提交了财产保全续期申请,要求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X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在本院审理中,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要求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09994.27元或者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9994.27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