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89号
申请人:西安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784015XXX。
法定代表人:韩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U7MXXXX。
法定代表人:邓X。
西安XXXX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X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9994.27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1月16日,申请人以对被申请人的账户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提交了财产保全续期申请,要求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X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在本院审理中,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要求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09994.27元或者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9994.27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