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10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闽联中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新合街7号西北金属物流工业园区仓储北区11号库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B0GCBJ2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海***国际城3幢2**26层2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78401580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蜀河镇***村一组,身份证号码6124291976********。
陕西闽联中恒商贸有限公司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8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69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9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闽联中恒商贸有限公司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本院已作出(2022)陕0111民初8990号民事调解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6923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