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汇能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鑫茂鑫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汇能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酒泉汇能风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民初496号之四
原告:天津鑫茂鑫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0号光通信中心一层106-110单元。
法定代表人:杜克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孟晖,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汇能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329号(金惠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张军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通,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秋丽,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酒泉汇能风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城北18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张军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通,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秋丽,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鑫茂鑫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汇能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甘肃酒泉汇能风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鑫茂鑫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鑫茂鑫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鑫茂鑫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685元,减半收取150843元,由原告天津鑫茂鑫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会明
代理审判员  卢 磊
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荔颖
书 记 员  李佳霖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