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民初49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鑫茂鑫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0号光通信中心一层106-110单元。
法定代表人:杜克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孟晖,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汇能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329号(金惠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张军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通,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秋丽,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酒泉汇能风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城北18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张军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通,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秋丽,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鑫茂鑫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汇能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酒泉汇能风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津01民初496号民事裁定,冻结甘肃汇能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酒泉汇能风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0032372.5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天津鑫茂鑫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鑫茂鑫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甘肃汇能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酒泉汇能风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032372.57元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鑫茂鑫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史会明
代理审判员 卢 磊
代理审判员 王颖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荔颖
书 记 员 李佳霖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