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3024民初121号
原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
被告:迭部汇能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某,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汇能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监总经理。
原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迭部汇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汇能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支付协议并以全额支付完毕为由,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宏林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杨毅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