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汇能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民初3070号
原告:***,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生,甘肃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丽,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汇能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通,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武威汇能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红沙岗镇。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通,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汇能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武威汇能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在2021年8月16日以与***、甘肃汇能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武威汇能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甘肃汇能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武威汇能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以与***、甘肃汇能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武威汇能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员 马继庆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玲
书 记 员 宗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