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北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哈密北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亚乐士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223财保44号
申请人哈密北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亚乐士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738,640.28元。申请人哈密北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密北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亚乐士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账户资金738,640.28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4213元,由申请人哈密北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玛尼莎·艾力
书  记  员   陈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