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22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巴里坤县四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花园乡南园子村兴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哈密北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天山西路21号电力新村院华电大厦B座0304号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里坤县四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北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新2222民初6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货款18222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巴里坤县四平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提交申请书,要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222执3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虎
审判员 ***阿依那斯拉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胜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