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民初1389号
原告:河北科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第八大街南侧办公楼1-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30828218XB。
法定代表人:刘振尧,该公司经理。
被告:泰科产业发展廊坊有限公司[曾用名泰科网络技术(廊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河经济开发区富康道**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054027911C。
法定代表人:王文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蕾,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科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泰科产业发展廊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科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科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河北科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德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