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122执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生,汉族,交城县人。
被执行人***,女,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交城县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生,汉族,交城县人。
被执行人交城县瑞景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花与***、***、交城县瑞景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晋112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6554.4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