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县瑞景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交城县瑞景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交城县玄中贸易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1122民初550号
原告山西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交城县天宁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周亚军,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宇宾,男,该公司清非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城县瑞景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交城县西营镇大营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交城县玄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交城县天宁镇奈林村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4日生,交城县人。
被告***,女,汉族,1974年9月16日生,交城县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山西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交城县瑞景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交城县玄中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去给二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但被告知该二人不在该处居住,具体住址不详。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35600元,全部退还原告,原告预交356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雪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天